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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第22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风险,最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就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从2020年11月15日起,无锡市设立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仓”)。进入我市并在我市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储存、销售、加工前必须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外包装消杀和采样核酸检测。

大型超市和星级酒店加工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齐全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大型超市报属地商务部门,星级酒店报属地文广旅游部门)审核同意可不进入集中监管仓,但必须符合本通告第九条的规定。

二、为保障集中监管仓高效有序运行,集中监管仓入库实行网上预约,企业具体可下载“灵锡App”,在“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追溯系统”栏目(2020年11月15日8时上线使用)填写申报。

三、凡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须按要求如实填报货主、报关单、车辆、司机及随车人员、货物流向等完整信息。

四、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经外包装消杀和采样核酸检测合格,并取得《无锡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以下简称“出库证明”)后方能出库,出库证明可在“灵锡App”上查询。

五、从2020年11月15日起,无锡市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储存、销售、加工的生产经营单位,须查验出库证明;凡未取得该证明的,不得在无锡储存、销售、加工。

六、集中监管仓进口冷链食品经采样核酸检测合格的,以短信方式通知货主提货,货主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提货。提货须“整批入库、整批出库”,不能分拆多批次提货。

七、进口冷链食品在集中监管仓的外包装消杀、采样核酸检测、规定时限内仓储费用由政府承担,超期提货所产生的仓储费用由货主承担。

八、进口冷链食品采样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冷链食品及包装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九、食品销售商销售取得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时,须将销售信息录入进口冷链食品申报追溯系统。

十、运输冷链食品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能随意打开冷链食品包装直接接触冷链食品。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从人员应当避免与门卫值班员、工作人员有不必要的接触,服从集中监管仓对个人和车辆的消杀管理。

十一、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已经在库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全面消毒并取得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

十二、广大市民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建议不网购进口冷链食品,消费前主动查验出库证明。

十三、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存在进口冷链食品应进入集中监管仓而不进入、储存销售加工未取得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未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等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依法纳入征信系统。

市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无锡市天鹏菜篮子工程有限公司2号冷库(无锡市通沙路88号);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8:00-17:00;联系人:喻先生,13665188029,陆先生,15861688599;政策咨询电话:0510-81009659;

江阴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江阴市金德冷链物流有限公司3号、4号冷库(江阴市新桥镇马嘶东路8号);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8:00-17:00;联系人:张先生,15950414322,王先生,13328038510;政策咨询电话:0510-80667297;

宜兴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宜兴市瑞德食品有限公司301库房(江苏宜兴经济开发区边庄村(宜红桥北堍));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8:00-17:00;联系人:汪先生,13961575202,储先生,13606158880;政策咨询电话:0510-87999477。

 

无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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