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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最新审议法律草案,信用要点抢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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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全国人大网发布《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黄河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等4件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23日。

都有哪些信用相关新看点?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严厉惩治生产和销售假劣伪冒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维护公众健康,让不合乎有关规定的农产品远离市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证质量,实现优质优价。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共8章83条,对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做出规定,其中多处提及信用相关内容。

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负责。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加 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记载行政处罚等信息,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为了保障民事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规范民事强制执行行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共4编17章207条,草案以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为基础,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总结民事执行程序改革实践经验,兼顾执行效率与公平,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提供法律支撑。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将执行当事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限制消费、失信惩戒、执行裁判文书等信息向社会开放,对依法应当由案件当事人知悉的信息通过信息化方式及时向其推送。

第五十条 被执行人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主要负责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或者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未于指定日期到场;(二)到场后拒绝报告;(三)虚假报告;(四)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五)其他未履行报告财产义务行为。

拘留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报告财产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再次予以拘留,但是累计拘留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十六条 被执行人有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按照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确定不同的期限或者等级,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公开前给予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

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

第六十七条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是失信被执行人,但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是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前述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在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承担特殊、紧急社会保障职能的,在该特殊时期,一般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六十八条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两年以下;情节严重或者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到三年。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社会公布。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或者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组织通报,供有关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限制消费、政府采购、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荣誉授信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第七十条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或者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惩戒期限届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撤销、删除失信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给已推送组织。实施信用惩戒的有关组织应当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惩戒措施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第七十一条 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被罚款人、被拘留人或者被执行人对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八十条 执行中,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审查核实,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必要合理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或者已经处分完毕但是债权尚未全部实现;(四)已依法采取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的其他执行行为。

第一百九十六条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应当容忍他人一定行为,被执行人违反该义务或者可能违反该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第五节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或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其他适当方法防止、制止被执行人违反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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