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分10章29条,从转贷应急资金的设立、使用对象和范围、管理和运行方式、使用程序、监督和风险控制、收入和分配等各方面进行了约定。《会议纪要》对《办法》的第8、13、14条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补充。 1、适用对象。本资金适用对象有两类,一是企业;二是银行。根据《办法》第2条、第8条,结合《会议纪要》修改内容,明确本资金支持的对象是无锡市中小微企业(包含第一、二、三产业),包括市区、江阴市和宜兴市注册和经营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办法》第9条对申请使用转贷应急资金的企业要求进行了细化约定。第10条对参与本资金的商业银行进行了约定,各商业银行承认本办法,并与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签订合作协议后均可作为合作银行,参与中小企业转贷资金的使用和相关管理。 2、转贷应急资金的定义。《办法》第3条对转贷应急资金和使用方向进行了定义,明确本资金只能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转贷、续贷,短期使用。 3、管理决策机构。《办法》第4条提出成立无锡市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以及相关组成部门,明确领导小组作为市转贷应急资金的最高管理决策机构和其承担的相关职责。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已经成立,市政府分管工业副市长任组长,市经信委、财政局、国土局、住保房管局、金融办、地税局、无锡人行、银监分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 4、资金设立规模。《办法》第5条对资金规模和来源进行了约定。根据对市区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需求的测算和转贷试运行情况,首期资金由市财政于2014年初安排了1亿元,2014年7月二期资金吸收了社会资本5100万元。 5、运行管理模式。《办法》第6条明确,由领导小组委托无锡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作为转贷平台,负责资金的管理和运营。 6、资金管理的主要原则。《办法》第11条明确“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指的是本资金只能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转贷,并设立专用账号进行管理,只有合作银行审核通过续贷并出具续贷承诺意见后,才能发放和使用本资金。“确保安全”就是通过领导小组同贷款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由银行负责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7、关于费率的确定。《办法》第13条和《会议纪要》修改内容对费率进行明确,本资金遵循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解决转贷资金困难,降低企业转贷成本,贯彻非盈利性原则。本资金收费标准定为0.4‰/天,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止故意占用,本资金在超过2天以上占用时,超出时间部分按0.8‰/天收费。单个企业法人在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内,在一家合作银行单笔或多笔累计转贷使用转贷资金超过3000万元的,超过部分在使用期限内均按0.8‰/天标准收费。 8、单笔规模和比例限制。按照《会议纪要》对《办法》第14条的修改内容规定,为切实保证资金只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让有限的资金支持更多的中小企业,原则上资金单笔最高使用额度为2000万元,这个额度符合我市大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办法》中同时规定,单笔转贷应急资金最高申请额度不得超过银行续贷金额的80%,定这个比例主要是出于资金的安全考虑,这也是在各地调研期间其他城市的共识,得到了各方的认可。 9、属地化申请,简化流程。为了方便企业办理申请,提高办事效率,在《办法》第15、16、17、18条中明确了资金申报流程。企业与合作银行对接,合作银行与资金管理平台对接,其中合作银行与管理平台都实行专人负责,专人对接,流程简明、快捷,就近申请、申报,一次申请,提高效率。 10、监督和风险控制。《办法》第20条至第24条对监督和风险控制进行了约定,明确了参与各方的责任。一是明确资金管理平台所承担的责任和对其监督流程;二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三是银行所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和义务。通过这些制度设计和约定,最大限度降低转贷应急资金运行风险。 11、收入和分配。《办法》第25条对收入和分配进行了约定。资金的收入除了用于支付基本的运营成本外,其他部分用于风险准备或转增资本金。当资金规模扩大并吸收其它资本进入时,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可进行收入分配,在分配时适当向社会资本倾斜。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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