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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设立商品交易市场论证(听证)办法
无锡市设立商品交易市场论证(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发展规划和商贸服务业现代化发展要求,优化商品交易市场布局,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具有固定场地、设施,由多个经营者进行现货交易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市场。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商品市场设立)等,应当经市、县级市商务主管部门举行由有关行政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大型商品市场(建设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商品市场)和重要商品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设立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由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对商品市场布局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使商品市场的开设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服务业专项规划、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商品交易市场规划,有利于全市商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论证(听证)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  论证(听证)会由市、县级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商品市场,设立申请人应当向市、县级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论证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拟设立的商品市场所在地区商务部门的申请报告;
(二)拟设立的商品市场的建筑平面图及周边环境示意图;
(三)商品市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拟设立商品市场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市、县级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论证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制定论证会具体方案,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论证。
市、县级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论证会的七个工作日前将论证通知送达论证参加人。论证通知应当载明论证会时间、地点、所论证商品市场基本情况等。
    第八条  参加论证会的人员应该包括商务、发展改革、规划、工商、国土、消防、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及商品市场设立申请人等。
    第九条  论证会会议程序:
(一)由主持人介绍论证事项和参加听证会的单位及人员,宣读论证会纪律及注意事项;
(二)申请人说明拟设立商品市场的有关情况;
(三)商务主管部门介绍对设立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的初步审查情况及论证会筹备工作情况;
(四)参加论证会的单位及人员对申请人进行提问;
(五)申请人作补充陈述;
(六)参加论证会人员陈述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七)论证会主持人作会议总结;
(八)拟定论证会结论意见。
   第十条  论证会因特殊原因不能作出结论性意见的,可休会,择日举行第二次论证会。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论证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论证结论意见送达论证申请人。
   第十二条  收到同意设立商品市场的书面决定的商品市场设立申请人持书面决定,到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环保、工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通过论证取得同意设立书面决定后,如商品市场地址、用途、业态等发生变更或建筑面积增加10%以上的,应当重新论证。
   第十三条 商品市场设立申请人收到同意设立商品市场的书面决定后,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城市规划、发展改革、国土等部门办理手续的,书面决定自动失效。如继续设立该商品市场,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论证。
   第十四条  不同意商品市场设立的书面决定做出后,申请人如对原申请方案做出重大修改或书面决定做出后一年以上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商务主管部门重新组织论证。
   第十五条 需要组织听证会的,出席听证会的人员要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除参加论证会的相关人员外,应邀请有关专家和利害关系人、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业协会的代表等。
利害关系人包括商品市场拟设立地的居民代表、同业者代表等。利害关系人的确定可以委托商品市场所在区(街道)政府部门。
听证参加人中,居民和同业者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听证会与论证会的程序一致。
根据听证笔录,三分之二听证参加人反对设立商品市场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直接作出不同意商品市场设立的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备案编号:
苏ICP备13046921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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