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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经营者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国家发改委于11月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丁杰介绍了,国家发改委修订《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的有关情况。
  不久前,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基本实现全覆盖,科学规范透明的垄断行业政府定价制度基本建立,以开展成本监审、规范定价程序,推进信息公开为抓手,规范政府和企业价格行为。
  丁杰表示,国家发改委之所以修订《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主要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发28号文件以及上述文件要求,适应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等价格监管的需要,修订后的办法更加注重加强垄断行业监管,规范成本监审行为,可以说是成本监审最核心、最重要的制度,标志着政府成本监管进入科学监管、制度监管的新阶段,必将对健全政府定价规则、提升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透彻度发挥重要作用。
  丁杰简要回顾了成本监审的历程。本世纪初成本监审还是一个新生事物,2002年年底,原国家计委以25号令制定出台了《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监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第一次在价格管理中提出了成本监审的概念。经过三年左右的实践,2006年初,国家发改委以42号令发布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明确了成本监审的范围和主体,统一了监审的原则、方法和程序,推动成本监审向前迈了一步,从此我国的成本监审从无到有,从点到面,逐步深入开展。
  随着价格机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垄断行业监管的新要求,上述办法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成本监审主体责任不够明晰,监审程序不够明确,操作性不够强等。此外,近年来各地在工作实践中,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成功做法,需要总结提炼,形成制度加以推广。
  基于这些原因,国家发改委对2006年版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主要在以下八个方面做了修订:
  一是明确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凡有定价权限的定价机关,包括价格主管部门、有定价权的有关部门和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和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前,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成本监审。
  二是明确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特别强调自然垄断环节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
  三是严格定价成本的审核,明确政府定价成本的构成、核定方法和标准,以及不能进入定价成本的费用支出等,加强对企业的成本约束和激励,减少政府自由裁量权。
  四是完善成本监审程序,促进成本监审工作更加规范化。
  五是发挥第三方作用,明确定价机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和聘请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成本监审,提高成本监审效率。
  六是提出逐步推进成本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是建立成本监审档案管理制度,实现成本监审资料可查询、可追溯。
八是实行经营者失信惩戒机制,将经营者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本来转自中国信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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