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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深入推进商务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
                             商秩函﹝2018﹞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加强商务信用建设是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商务领域治理能力的要求,对打造良好消费环境和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近年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商务信用建设工作,着力加强商务信用制度建设和平台建设,开展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2014-2020)》(国办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扩大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试点成效,全面推进商务信用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提前建成经贸强国奋斗目标、商务改革发展六项主要任务和八大行动计划,深入推进商务信用建设,以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加快构建商务领域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推进商务领域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和营商环境,服务商务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要位置,深入推进商务信用建设,营造人民群众满意的诚信市场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坚持服务消费升级。紧紧围绕制约消费升级的深层次信用问题,开展消费领域信用治理,遏制严重失信行为,切实改善消费体验,提升消费信心,激发居民消费潜力。
    坚持改革创新。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着力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坚持协调联动。贯彻大商务理念,加强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设计,强化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统筹推进国内贸易、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信用建设,充分发挥信用建设对商务基本业务的支撑作用。-
     坚持技术支撑。加强商务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运用,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飞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和现代科技手段,全面提高商务信用建设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三)总体目标。
     到2022年,商务信用法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互联互通的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基本建成;联合奖惩机制进一步健全,全过程信用监管全面实施,商务领域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基本建立;消费信用体系初步建立,消费环境有效改善,消费满意度显著提升;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不断提高,诚信营商环境基本形成。
     二、实施全过程信用监管
    (四)开展事前信用审查。推动将审核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等列为商务领域行政审核、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等工作的一般程序。探索对诚实守信主体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违法失信主体实施市场禁入或服务受限等预防和惩戒措施。完善信用审查程序,调整优化标准,推进信用审查合理化、规范化。
    (五)建立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和引导商务领域市场主体开展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专项承诺,并对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加强对承诺事项的随机抽查,将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充分运用商务系统各级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各种渠道,加强市场主体信用承诺的宣传和公示。在商务领域积极探索应用“告知承诺制”。
    (六)完善信用公示制度。利用各类商务系统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资质认定、行政处罚、执法检查、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等信用信息。加强公示内容审核、明确公示期限、规范公示内容,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公示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建立公示内容异议处理机制。
    (七)开展信用分类监管。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改革,探索在日常监管中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采取相应的监管举措,实现精准监管。对守信的市场主体,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加强对违法失信主体的行政性约束,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从严进行资质审核、后续审批。
    (八)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加快建立商务领域联合奖惩对象认定、退出、修复的标准和程序,完善发起、响应、反馈等联动机制。积极参与各类联合奖惩备忘录签署工作,不断丰富商务领域联合奖惩措施,提升奖惩措施有效性。根据已签署的联合奖惩备忘录,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实施联合奖惩措施;依法认定商务领域联合奖惩对象,推送至有关部门实施联合奖惩。加强联合奖惩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扩大奖惩效果和社会影响。
    三、加强消费领域信用建设
    (九)整治消费领域严重失信问题。重点加强家政服务、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和成品油等民生消费领域信用建设,深入开展消费领域严重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健全家政服务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出台家政服务行业信用建设指导意见电建立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人员信用档案。在直销、药品流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业务领域加快建立信用监管机制。
    (十)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组织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诚信经营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对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制定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评价规范,鼓励平台型企业健全经营者信用档案。引导平台型企业建立餐饮、美容美发等重点领域服务后评价机制,实施评价信息公开,便利消费决策。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建立重要商品溯源系统,提供便捷的查询渠道。
    (十一)探索开展信用消费。鼓励商贸流通企业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各类信用消费业务,积极扩大即期消费。支持有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在严格管理风险的前提下,自行开展信用消费业务,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鼓励商贸流通企业为消费者提供丰富的信用支付场景,探索以信用代替押金等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
    (十二)引导消费领域开展行业自律。以消费领域为重点,鼓励和引导商会协会等行业组织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有效整合政府和市场信用信息;开展会员信用公示、自律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加强企业信用管理知识培训。支持行业制定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对诚信市场主体进行表彰、重点推介、减免会费等行业性激励,对失信市场主体进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等行业性约束或惩戒。
    四、开展诚信营商环境建设
    (十三)深化对外贸易信用建设。加强进出口企业信用建设,对虚假贸易、恶意低价竞争、编造虚假业绩或者因企业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给社会及进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将失信主体、责任人和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实施信用联合惩戒。鼓励企业在一般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跨国贸易活动中,使用信用报告、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有效化解信用风险。探索建立重要进出口商品追溯和信用保证体系。
    (十四)推进服务贸易信用建设。建立健全服务贸易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体系。在重大展会等贸易服务活动中,开展信用审查、可信交易对手推荐和失信警示等信用支撑服务。依托展览业重点企业联系监测制度开展企业信用评价。
    (十五)构建外商投资信用体系。构建外资企业信用监管和服务体系,发挥外商投资企业诚信档案及信息公示平台作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诚实合法经营。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建立事前告知承诺、事中分类监管、事后联合奖惩的信用管理体系。支持海南高标准建设商务诚信示范省。督促各地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切实履行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持续推进外资企业“双积分”信用监管试点。
    (十六)加强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对外投资合作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记录失信主体、责任人和失信行为,并将信用状况作为行政审批和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对外援助实施主体诚信评价体系,对实施主体参与援外项目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评价。
    (十七)建立区域信用合作机制。依托商务诚信公众服务平台,推进长三角等区域政府、行业组织以及市场信用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应用,加强平台运营、信息归集、信用评价、数据对接等方面制度和标准的衔接和规范。推动建立区域问联合奖惩机制,完善区域问联合奖惩对象名单认定标准、措施清单、发布共享、信用修复、响应反馈等机制。
    五、穷实商务信用工作基础
    (十八)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等基本制度,推动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在商务领域法规制修订中,充分考虑纳入信用审查、信用承诺、信用公示、分类监管、联合奖惩等信用条款,为信用监管提供制度支撑。建立商务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奖惩制度,制定完善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出台分行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加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设营制定监管对象分类标准。积极参与国家信用立法工作,鼓励地方开展信用法规制度建设。
    (十九)建立信用标准体系。加快建立商务领域信用标准体系,提升标准技术水平,加强标准宣贯工作。重点围绕商务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市场信用机制等方面制定全国性信用标准,围绕民生消费等重点领域制定行业性标准,加快地方性标准制修订工作。强化商务信用标准组织建设,推动相关组织加强与国外专组织的交流合作,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动我国商务信用标准与国际接轨。
    (二十)推进信息系统建设。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建立覆盖商务领域各关市场主体数字化的信用档案。加快全国商务信用信息交互共享枢纽建设,实时对接商务大数据应用平台、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等系统,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的交换共享,为跨地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等提供技术支撑。探索开展商务部门与行业商会协会、平台型企业、供应链核心企业、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快政府和市场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七、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商务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商务信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快商务信用建设。
    (二十二)培养人才队伍。编撰商务信用培训教材,加强对商务系统干部和相关从业人员的指导培训。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加强基础理论、制度标准、信息系统等方面研究。加强商务信用相关行业组织建设。
    〈二十二)营造社会氛围。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等宣传活动,创新活动形式,提高宣传成效。鼓励引导新闻媒体、行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诚信宣传活动,营造良好诚信氛围。
     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商务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19日印发
备案编号:
苏ICP备13046921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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