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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摘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放管服”改革、营商环境优化、社会治理创新等重点,着力开展5大行动,紧扣服务应用,抓好信用监管,筑牢基础支撑,高标准打造“知信、用信、守信”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为“强富美高”新无锡建设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二)发展目标

到2022年,公共信用服务实现数字化和智能化,全面融入行政管理、社会治理各领域,基本实现人人都有信用分。信用服务市场逐步发展壮大,形成跨区域合作、差异化服务新格局。重点领域新型信用监管机制基本健全,在市场准入、企业投资、政务服务、招标投标等领域信用承诺实现全覆盖;分级分类监管、线上线下监管基本实现常态化,联合奖惩机制有效运行。知信、用信、守信的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形,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有力支撑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应用赋能行动,增强社会信用感知度

1.信用信息公开透明。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100%公开公示。

2.信用服务转型升级。深化信用服务方式改革,推进电子证照数字认证体系的应用,实现相同的信用信息“一次采集”“多网通用”,减少企业多头、反复提供信用信息的负担,更加便利群众办事创业。

3.信用承诺有序落地。按照“放管服”改革新要求,规范各类信用承诺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在市场准入、企业投资、政务服务、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全面推开审批替代型、自主公示型、行业自律型、信用修复型承诺,逐步扩大信用承诺覆盖面和样板量,到2022年,信用承诺数量超过市场主体数量的50%。建立申请主体信用承诺档案,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履约情况纳入主体信用记录。

4.信用应用精准高效。推进“互联网+信用”建设,2020年建立公共信用查询、信用评价、信用修复的自助式与智能化,实现“网上办”。拓展社会法人公共信用查询和信用评价的应用领域,在财政资金、政策扶持、评优评先等行政管理中“逢办必用”。有序推动个人信用查询在评优评先、资格审核、市场准入、融资贷款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

(二)开展监管创新行动,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5.信用监管协同共治。积极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提高监管能力和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推动信用“三维监管”全流程联动和落地落实。加强事前信用承诺履约监管,对不履约或者违背承诺、虚假承诺的主体,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加强事中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依据,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率。加强事后联合奖惩措施精准应用,依法依规建立健全“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认定机制.

6.线上线下联动监管。逐步推进信用监管与“互联网+监管”的融合,科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和联合监管。充分运用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质量抽检等信用信息,结合投诉举报、大数据分析、舆情监测等信息,对企业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实行线上动态监测和远程核查,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7.公职人员信用监督。

8.政务失信源头治理。

(三)开展示范试点行动,打造信用创新亮点

9.信用融合孵化试点。

10.地区信用精准发力。

11.信用经济创新发展。

(四)开展固本强基行动,构建科学高效的支撑体系

12.推进信用立法。对《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实施情况开展立法后评估,审慎推进条例修订工作。

13.完善制度标准。调整或修订《无锡市企业失信行为联动惩戒实施办法(试行)》《无锡市典型失信企业“黑名单”曝光实施细则(试行)》等规章制度,加快制定《无锡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无锡市信用服务市场化发展实施意见》《无锡市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安全生产、公共资源交易、商贸流通、医疗卫生、项目投资管理等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制度。

14.信用平台智能互联。推进小数据思维束缚向大数据改革创新转变,加快公共信用数据在城市大数据中心的融合,补充社会信用数据,强化数据集中与精准治理,以云计算、大数据、AI智能等数字技术为手段,运用电子信用标签,推进公共信用服务平台智能化改造,全面构建“1+1+N”(一个网站、一个平台、N类应用)大体系,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基础支撑。

15.智慧终端高效便捷。

16.信用数据动态监测。

17.建立容错保护机制。2022年,力争失信行为主体的信用修复培训覆盖率达50%以上。

18.加强区域合作共建。

19.建设城市信用文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二)加强政策支持。按照国家与省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加大对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产品研发应用、重点领域创新示范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三)严格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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