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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
5月27日,《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57条,主要内容包括信用环境建设、信用信息收集与披露、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规范等。
条例明确,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关键、示范作用,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
条例规定,重点加强生产、流通、消费、税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等领域商务诚信建设,鼓励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主动应用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
条例明确信用修复程序,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情况,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六十三条,分别从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社会信用行业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条例以制度为抓手,建立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清单制度、信用承诺制度,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档案制度、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制度和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等。
条例从鼓励与规范两个角度对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作出规定。鼓励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交易平台运营服务企业等根据管理和服务需要,依法记录其会员、成员的市场信用信息。
条例严格落实《指导意见》中有关过程相当的原则,区分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针对不同等级失信行为明确相应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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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
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
辽宁省司法厅将《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明确建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用档案制度,规定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的信息主体信用档案。
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并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将信息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
明确省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基础上,编制信用奖惩措施清单,明确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措施等具体事项。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条例明确将违反监管准则、监管协议和信用承诺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为构建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供保障。同时界定了违法失信信息的范围,明确了政府在信用监管中的职责、方式,防止信用手段的滥用。
条例进一步细化对自然人信用信息采集限制;丰富了信用主体权益权利,强化了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尤其是正面信息的自主权。同时借鉴金融征信,建立了信用信息附注声明制度。
条例还对信用信息的共享、行业信用的管理、信用机构的规范、信用修复的范围、信息安全的责任等方面,作了创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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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图丨陈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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