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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场协会各行业行规行约》征求意见稿
 
《无锡市场协会各行业行规行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促进行业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旨在建立行业的自律机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规范行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推进商品放心工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第三条 本行业遵循“安全、卫生、环保、无公害”的原则,推行从生产基地到居民获取商品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管理。
  第四条 本行业鼓励、支持社会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有损本行业规约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条 凡在本市(含江阴、宜兴)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会员(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规约。
  第六条 无锡市场协会理事会负责本规约的制订、修改、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业规定
  第七条 本行业以推进大众消费品生产标准化为导向,全面实施大众消费品安全行动计划,大力发展无公害大众消费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要。
  第八条 商品生产基地的建设(规划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生态条件良好,具有可持续生产能力。
  第九条 商品的生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鼓励科学使用,合理使用原材料。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高毒、高残毒辅助剂。
  第十条 商品的生产销售,实行安全卫生质量承诺制度。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签订当年生产目标责任和产品投放市场前,应分别就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和应承担的安全卫生责任,向主管部门和消费者作出承诺。
  第十一条 商品的销售,实行安全卫生质量检测制度。凡上市商品须按国家有关市场准入的规定进行安全卫生质量检(抽)测。未经检(抽)测或检(抽)测不合格的商品不得进市场销售。
  第十二条 商品的生产销售,实行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凡上市的商品均需建立登记和检测台帐。一旦发生损害消费者健康的事件,将逐级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使用国家统一推行、检测合格的计量工具。禁止利用器具弄虚作假,骗买骗卖。

  第三章 行业公约
  第十四条 本行业推行 “为民、便民、利民、顾客至上”的经营理念。
  第十五条 本行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和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公认的职业道德,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 本行业生产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严格安全质量卫生操作规程,坚决制止掺杂使假、弄虚作假等危害消费者健康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行业经营者,应自觉遵守所在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市场管理,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第十八条 本行业经营的商品,均应真实地标明产地、规格、品种,统一明码标价,不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十九条 本行业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要按章按时纳税,反对偷逃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行业管理
  第二十条 协会依据《无锡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条例》提出的行业协会职能,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实施行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配合规划、商务等部门,做好对现有商品生产基地的保护和批发市场的论证、规划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协同商务、技术监督等部门,按产业化和标准化的要求,参与制订本行业地产商品的生产技术规程和安全卫生质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 发挥协会生产基地分会、流通分会的管理优势,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产品生产基地认定和标识认证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二十四条 配合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对市场消费品安全检测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提高质检人员素质。
  第二十五条 配合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加强对上市商品质量的监测、监督,抵制假冒伪劣商品。
  第二十六条 协同物价部门,进行行业内部价格管理,并按国家价格政策,协调价格争端,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十七条 开展行业调查,组织行业分析,搞好行业统计,定期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信息网络,及时收集整理各类市场信息,向市场、超市、连锁商业企业推荐安全、卫生、环保的优质商品。

  第五章 规约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约由行业协会牵头,通过组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会员互查和开展行业评比等方式,负责规约的贯彻执行,规范全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协会对遵守规约的各项规定、业绩突出的会员(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以多种方式进行公开宣传,扩大影响。
  第三十一条 对会员中一般违反规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协会采取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内部通报、行业曝光等方式,纠正错误,挽回影响。以上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违反规约的会员(单位、个人),协会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对触犯法律法规的,协会配合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如情况属实,提请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 对本行业非会员单位严重违反规约规定,侵害本会会员(单位、个人)整体利益的行为,由协会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反映,并提出协调处理意见,直至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协会工作中出现违反规约规定,损害会员(单位、个人)合法权益,协会应作出检讨,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给会员(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应适当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无锡市场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接待和受理来信来访,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约经无锡市场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约解释权属于无锡市场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规约如和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新的政策法规为准。 


无锡市场协会    
2022年1月     

 
 
备案编号:
苏ICP备13046921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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