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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决定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决定

(2022年4月11日 无锡市第十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从严从紧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间,个人应当增强疫情防控意识,加强自我健康管理,并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到规范戴口罩、主动使用门铃码等场所码、按规定完成核酸检测、主动报备个人相关信息等,符合条件的主动自愿接种新冠疫苗,配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二、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要求个人进入相关场所和在特定情形下落实规范戴口罩等防护措施,并保持社交安全距离。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公众和重点职业人群戴口罩指引》,宣传和指导科学规范戴口罩。

三、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要求相关场所采取应用门铃码等场所码、查验健康码和行程卡等措施,明确相应规范要求;对于无法使用门铃码等场所码、不能出示健康码和行程卡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视障听障残疾人等,应当帮助其使用反向扫码等其他替代措施。

四、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发动,提升核酸检测能力,落实重点人群“应检尽检”,做好“愿检尽检”服务保障,视情开展区域全员核酸检测,不断提高早发现、早处置能力。行业部门(单位)应当落实主管责任,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织密织牢防疫网。纳入检测范围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接受核酸检测。对确实有困难、不便到核酸检测点进行检测的人员,相关属地和单位应当采取上门服务等措施。

五、在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间,来(返)锡人员应当按照我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及时主动进行入锡申报,如实填写个人相关信息,抵锡后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单位报备,认真配合相关数据核查,不得隐匿个人行程、隐瞒旅居史,并应当按照规定配合落实集中或居家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各项防控措施。相关部门(单位)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采集的来(返)锡人员信息,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单位推送共享。

六、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根据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指引,落实规范戴口罩、应用门铃码等场所码、出示健康码和行程卡、保持社交安全距离等防控措施,在入口显著位置张贴门铃码等场所码和相关提示,并安排专人负责查验指导。

七、个人未按照规定规范戴口罩、使用门铃码等场所码、出示健康码和行程卡的,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明确提示;拒不执行的,可以拒绝其进入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八、通过门铃码等场所码采集的信息和报备的个人相关信息仅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九、根据本决定,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关防控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及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个人不听劝阻、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及瞒报、谎报个人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导致新冠肺炎疫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调度,提高科学精准防控水平;加强疫情防控能力建设,高标准做好科技力量、防疫物资、应急设施、各类隔离场所等准备工作;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及时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关心关爱特殊群体,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备案编号:
苏ICP备13046921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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