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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振民企信心要把政策扶持与激发活力相结合

浦文昌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民营企业虽然面临着严峻挑战,但也面临着许多新的发展机遇。在此挑战风险不断增加,机遇不断出现的关键时期,政府和社会都必须根据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加大对民营经济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的扶持和激励。

    为激励民营企业的投资发展积极性,对于民营企业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投资项目,在土地、融资等生产要素供给上要给予积极支持,并根据需要给予一定的资金、税收奖补。

    创新是企业活力之源。为鼓励和帮助民营企业不断提升创新能力,要进一步完善激励政策,加大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并加大专利保护力度。要特别重视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和激励。

    今年以来,经济社会全面恢复常态化运行,民营企业的信心有所增强,但仍需进一步稳固。企业的信心与活力紧密相关,企业有活力才会有投资和发展的信心。提振民营企业信心必须把发挥政策扶持效力和激发企业主体活力结合起来,以更好提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投资发展信心,把他们的增长潜力充分激发出来。

    提振信心需要加强政策扶持

    这首先与民营企业面临的特殊挑战有关。常说民营企业只要“给点阳光就灿烂”,并不需要多少扶持。在上世纪70年代末到本世纪初,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是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成熟和相应理念的束缚。那时确实只要稍微放宽政策,民营经济就会蓬勃发展。进入新世纪,尽管曾经历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冲击,但民营企业的发展信心很快就恢复了。因为那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机制已基本建成,又适逢全球化浪潮掀起,国际市场需求旺盛,国内经济超高速增长,所以民营经济仍然是“给点阳光就灿烂”。但如今民营经济遇到的挑战是前所未有的:国际上,全球经济复苏乏力,逆全球化贸易保护主义盛行,某些国家遏华、反华思潮沉渣再起,脱钩断链去风险论调不断,国际大循环遇到重重阻力。在国内,至今还没有摆脱“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等“三期叠加”所带来的困境。随着我国经济由“奇迹增长”进入新常态状态、供给侧改革推进、新技术革命兴起,我国的产业结构和市场的需求结构都已经并将发生更为深刻的变化,为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提出了更多严峻挑战。三年新冠疫情,对民营企业特别是对民营中小企业的冲击最大、最重,从而使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在此条件下,提振民企信心除了给予政治肯定和鼓励,还须从民营经济的特点出发,针对前期“三期叠加”和当前的“三重压力”实施更多的政策扶持,以激发其活力,有效提振他们的投资发展信心。

    其次,这是保证民营企业享有公平竞争地位的必要条件。常听到这样的观点:我们无需额外优待民营企业,他们需要的是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这是似是而非的片面认识。以民营企业需要的是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民营经济具有韧性和活力为理由,否定民营企业需要一定优惠政策扶持的观点并无理论和事实依据。

    美英法德等国,以及经合组织内的所有发达经济体等都已建有比较完善的公平竞争环境,但他们无不都为占企业总数99%以上的民营中小企业提供“额外”的、力度很大的优惠政策和相关法律制度保障,并提出相应的理论体系。为什么中国的民企就不需要优惠政策扶持和相应的法律倾斜呢?国有企业拥有国家信用,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地位。相比较而言,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市场竞争和获得生产要素,以及产权平等保护方面大多处于弱势地位,这就是为什么尽管不断整改,但政策执行中“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现象仍然存在的原因。从平等理论和法律理论看,法律的平等包括形式平等、实质平等和结果平等。结果平等即平均主义不可取。形式上平等即机会平等,由于竞争主体素质上的差别,竞争的结果并不能达到实质上的平等要求。所以,仅为民营企业提供机会平等是不够的,而必须针对民营经济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的弱势地位,制定相关的扶持优惠政策,并在立法、执法及司法中给予合理的倾斜和优惠,以弥补机会平等中产生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在民营经济发展遇到严峻挑战的背景下,尤其需要各种优惠政策和相关法律的支持和激励。

    围绕激发活力加强政策扶持

    世界经济发展史表明,历次经济危机最终都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民营企业虽然面临着严峻挑战,但也面临着许多新的发展机遇。在此挑战风险不断增加,机遇不断出现的关键时期,政府和社会都必须根据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加大对民营经济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的扶持和激励。

    加大对民营企业投资和采用新装备的支持和激励。投资能力和技术装备更新能力是企业活力的重要表现。为激励民营企业的投资发展积极性,对于民营企业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投资项目,在土地、融资等生产要素供给上要给予积极支持,并根据需要给予一定的资金、税收奖补。中小微民营企业大多数属于中低技术群体,鼓励他们投资技术和设备更新,对于企业转型升级意义重大。可借鉴日本的“活力补助”政策,对于积极购买先进装备,提高生产力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等优惠,以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加大对民营企业创新的支持和激励。创新是企业活力之源。为鼓励和帮助民营企业不断提升创新能力,要进一步完善激励政策,加大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并加大专利保护力度。要特别重视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和激励。目前许多中小企业陷入困境,根本原因在于其技术含量不高,缺乏新产品、新服务开发能力,以及商业模式过于传统、管理水平低下。在这种条件下,数字化和新技术革命的快速发展可能会使许多中小企业面临倒闭风险。如数码技术的发展,曾使从事胶卷、照相机生产服务产业链上所有中小企业都面临灭顶之灾。如今的新能源革命也可能导致从事燃料汽车产业链上的中小企业面临大批退出的风险。在此情况下,中小企业唯一的出路就是通过产品、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创新寻找到新的发展“赛道”,努力在新领域扩张。所以,加大对传统中小企业创新的政策支持,激励和引导他们根据高质量发展和企业转型升级要求进行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以及在创新基础上的业务重组,这对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此,除要重点扶持专精特新、创新型企业外,还要制定新的激励政策,对传统中小企业的转型创新项目、业务重组提供适当的财政补贴、税收抵免等普惠激励政策。

    加大对民营企业提高人才创新活力的支持和激励。人才是企业活力和韧性的根本基础。与国企、外企比较而言,民营企业在吸引、储备和培训人才方面处于劣势地位。许多民营企业,特别是多数中小民营企业人才储备都很薄弱,这和一些民企的人才理念不正确,以及内部的治理、分配、用人等制度环境不合理紧密相关,但在某些方面则与现有政策环境紧密相关。例如一些民营企业吸引人才会受到户籍、档案转移,以及职称评定等方面的障碍。在人才培训方面,主要是人员流动性使企业主不愿意在培训上投资。为此,必须在这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以引导、激励民企大力引进、留住人才。特别是要在培训方面提供必要的扶持,例如可通过由政府出资,向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发放“培训券”,组织民营企业领导团队、技术和管理骨干到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高质量发展所需要的各种培训,以激发其人才活力。由于人才的流动性,投资支持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实际上是对国家人才资源开发的投资,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加强指导和服务

    “一步实际行动比一打纲领更重要”。扶持政策的效力取决于其落实程度以及必要的指导和服务。为更好扶持和激励民营企业提振信心,积极投资、发展,要着重在以下方面加强和改善对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的服务。

    第一,密切亲清政商关系。各地可创设“民营经济周”或“民营经济月”活动,每年确定某个周或某个月为民营经济活动周(月),通过举行党政一把手领导与民营企业家代表座谈交流、政策发布、表彰优秀民营企业家等活动,密切亲清政商关系,了解民营企业家心声、改善和落实惠企政策,提高民营经济政治站位,激发民营经济和企业家的信心和发展活力。

    第二,建立高质量创新发展引导平台。多部门可联合创设“民营经济高质量创新发展论坛”,组织企业界、科技界、教育界、政府相关部门,就民营企业高质量创新发展、数字化应用、企业转型升级、开拓新赛道、政策建议等内容开展讨论和交流。通过论坛活动更好落实激励创新、投资的扶持政策,引导民营企业提高创新发展的自觉性,推动企业和高校院所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联合从事创新项目合作,不断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各省市也可以创设论坛,通过国家和省市联动,在全国上下稳步推进民营企业走高质量创新发展的道路。

    第三,提供创新技术咨询直达服务。可考虑组建“民营企业创新咨询服务中心”,聘请科研、技术、管理等专家,对民营企业的数字化转型、产品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项目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线上线下结合,线上咨询免费,线下技术指导由企业付费,国家按照总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各省市可以设立自己的创新服务中心,帮助当地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进行数字化转型、创新寻找新赛道及转型发展。

    第四,开展对扶持政策和平等保护的专项督查。我国对民营经济的扶持政策很多,但在落实方面仍需加强力度。为推动重大惠企政策落到实处,建议开展政策落实专项督查。如对党政机构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民营企业融资难、防止公权力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等重大政策,应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牵头,会同工信部等相关部门组成专项督查组,赴各省区市相关城市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开展整改。
(作者系无锡市场协会原会长、无锡民营经济和民间组织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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