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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
一、什么是流动党员?
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二、为什么要加强流动党员管理?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类人员在产业之间转移和地区之间流动日益频繁,其中有不少是共产党员。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使他们在流动中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党员管理的一个新课题,也是新形势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纯洁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流动党员管理
流动党员是党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份。针对一些基层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管理责任落实不够、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难等问题,着眼让每名流动党员都纳入党组织有效管理,《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从3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强化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共管责任。明确流出地党组织应当与流动党员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和管理服务等工作,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党员日常管理,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应当衔接做好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二是组织流动党员过好党的组织生活。明确流入地党组织落实党员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办法,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等党群服务中心应当向流动党员开放;流动党员可以在流入地党组织或者流动党员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三是对流动党员分类管理提出要求。农村党支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乡镇党委应当掌握流动党员基本情况,指导督促党支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利用流动党员集中返乡等时机,组织其参加组织生活或者教育培训。对政治素质较好、有致富带富能力的流动党员,应当及时纳入村后备力量培养。

四、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
流动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基本要求是:党员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其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流动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保存在县级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

五、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定点印制、并加强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流动党员活动证一般应贴照片的、应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流动党员活动证经流出地基层党委盖章后,由党支部负责发放。发放时,要登记造册、详细登记持证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等情况,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六、流动党员活动证的使用
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下列情况不能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1、短期(6个月以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的党员,仍开具党员证明信;
2、长期(6个月以内)外出务工经商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3、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原所在单位的党员,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4、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可通过建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或划分党小组进行管理。
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应于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对外来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外出地点变更等情况,应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并由党支部负责人签名盖章。
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党员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
党员返回后,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内容,听取党员汇报外出期间的工作和思想情况,详细了解他们外出期间的表现。通常情况下,党组织每年至少应查验一次外出党员所持的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满三年的,应及时换发新证。党员外出期间如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且持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党员私自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摘自:《无锡市“两新”组织党务工作者》专业资格认证培训考试大纲
(提供:中共无锡盛阳食品城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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