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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是支持个体工商户壮大发展的核心途径。我省八部门联合推出的高效办成“个转企”一件事获评国办政务办优秀案例,在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努力下,全省营造了“能转、想转、敢转”的“个转企”发展氛围。为进一步加大“个转企”激励和支持力度,经汇总各相关部门现行服务举措,形成《江苏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服务举措汇编》,方便各地办理“个转企”业务,更好服务经营主体。
市场监管部门“个转企”
相关服务举措
来源:省市场监管局
1.开展转型前培育服务
对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拥有商标专利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小型企业划型标准和有意愿转型的个体工商户,结合“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政策宣传辅导,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征求经营者意愿基础上,将其吸纳到“个转企”培育库中,开展“一户一策”转型辅导和跟踪服务。
2. 优化转型中登记服务
迭代优化江苏省政务服务网“个转企”一件事在线办理模块,实现清税信息核验、“个转企”变更登记、税务恢复登记、企业印章刻制、银行基本账户开立或账户信息变更预约、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或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变更、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或变更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信息变更、符合条件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直接换证、符合条件的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换证等审批服务事项“一网、一门、一次”办理。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时间,对原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内的,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实质审批内容不变的前提下,可以直接更换新证。其中,符合条件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直接换证、符合条件的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换证实现在线联办,完成“个转企”登记后,自接收到相关数据之日起,审批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3个工作日内完成换证,对符合条件的食品经营许可2个工作日内完成换证。
3. 做好转型后跟踪服务
鼓励各地推出财政奖励、法律服务、贴息扶持、免费记账等支持举措,切实降低个体工商户转型成本。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个转企”企业服务联系卡制度,专人跟踪了解企业的存续状态、经营规模、信用状况等,用足市场监管部门政策工具箱,提供质量技术支持、合规指导、数字化转型辅导、行政审批衔接等服务,并依托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帮助协调解决转型后的许可衔接、税费政策落实、金融信贷等问题困难,助力经营主体平稳度过转型期。
4. 参照“个转企”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公司、合伙企业登记
转型企业可保留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日期、字号及行业特征;原投资人须作为转型后公司股东,并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提交清税证明是转型的前置条件;对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免于重复提交场所证明;对实质性审批条件不变的经营许可,支持直接办理许可证换证。申请人可以访问江苏省政务服务网“个转企”变更登记一件事栏目,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公司、合伙企业登记。线下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务服务大厅企业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税务部门“个转企”
相关服务举措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税务局
1 强化涉税信息共享
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应当向税务部门结清税款,个体工商户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清税,税务机关提供预检服务。经预检若纳税人不存在强制性监控未通过事项,税务机关受理并出具《清税证明》,清税信息同时线上传递至登记机关。登记机关依托注销服务平台,在办理个体工商户转企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进行在线查验,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对查验未通过的,登记机关及时告知个体工商户前往税务部门处理。在完成企业变更(设立)登记后,登记机关向税务部门推送登记数据,税务部门依法办理企业税(费)种认定、发票领用等企业开办涉税事项。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需核实未登记期间是否有生产经营行为,如有应先完成身份信息确认及依法补办申报纳税。
2 数电发票办理
数电发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电子发票”的一种,是将发票的票面要素全面数字化、号码全国统一赋予、开票额度智能授予、信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等方式在征纳主体之间自动流转的新型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授予发票总额度,并实行动态调整。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之后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额度的,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办税服务厅等途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发票额度。
3 “个转企”相关税费政策
3.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3.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 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3.3 对“个转企”后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4 对“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且满足一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3.5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纳税人自行判别,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6 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纳税人自行判别,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7 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个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相关资料即可享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个转企”相关服务举措
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个转企”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政策
为方便“个转企”企业无缝衔接办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或企业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纳入“个转企”一件事集成办理。申请人发起“个转企”一件事申请后,省数字政府政务中台即时将申请材料推送至省人社一体化信息系统,对“个转企”之前以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身份参保的提醒办理停保手续;对“个转企”之前未参保的同步办理其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对“个转企”之前以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形式参保的同步办理其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变更。1个工作日内完成“个转企”社会保险相关业务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进度结果。
2. 社保费减免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失业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企业依法参保缴费后“免申即享”。
3. 职业技能培训
依据《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5〕2号)、《关于发布2026年江苏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等指导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6〕89号)相关要求,对“个转企”在职业技能培训上,重点支持企业开展员工岗前培训、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海外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并将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纳入政府补贴性目录。
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可享受的补贴有以下五种。
3.1 岗前培训
适用对象为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企业新录用六类人员。补贴标准各地根据省定基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补贴标准。
3.2 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
针对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培训的生产一线岗位职工,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省定基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3.3 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针对企业生产一线岗位职业(工种)的高级技师及以上人员;企业内国家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全国技术能手、江苏技能状元、江苏工匠、江苏大工匠等;具备同等职业资格和技能水平的境外引进企业高技能人才等。对参加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给予8000元/人的补贴。
3.4 高技能人才海外培训
针对赴海外培训的企业生产一线高技能人才。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每年视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
3.5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培养对象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列入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并符合有关申领补贴条件的企业。补贴标准,对完成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任务并通过考核评价的职工,根据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按照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给予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