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鼓励发展的流通设施目录》的通知
各省辖市商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商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进一步加强流通设施建设管理,促进流通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江苏省鼓励发展的流通设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引导流通设施规范建设。要高度重视流通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流通设施建设的宏观指导和管理。通过制定和实施《目录》,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调整流通设施结构,改善流通产业发展环境,提高流通效率。要加强重点项目动态跟踪监测,强化协调指导服务。要采取多种形式,创新管理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流通设施建设。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目录》范围内的项目或设施用地,城乡规划部门依法将其纳入相关城乡规划中,统筹布局。国土资源部门对《目录》范围内的流通设施建设项目(涉及“中心”建设的,按照“一个中心、一个项目”的原则实施),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纳入《目录》的重点项目。
三、制定本地区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各地要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围绕补短板、提效率、促发展的目标,参考《目录》制定本地区的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坚持民生投向,突出区域特色,符合环保、能耗等要求,依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城乡规划、流通产业发展规划、商业网点规划搞好衔接,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着力解决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突出问题。
四、建立工作机制。要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推动《目录》落到实处。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省有关部门。
省商务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15日
江苏省鼓励发展的流通设施目录(2015)
一、批发业设施 |
1 |
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 |
2 |
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 |
二、物流仓储业设施 |
3 |
区域性商贸物流配送中心 |
4 |
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 |
5 |
城市内共同配送中心 |
6 |
重要商品储备设施 |
7 |
农村商品配送中心 |
三、零售(服务)业设施 |
(一)零售网点设施 |
8 |
具有公益性质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农产品社区直供店(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和生鲜超市等 |
9 |
汽车贸易综合服务中心(三、四线城市,具备新车销售、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服务功能) |
(二)商业集聚区设施 |
10 |
社区商业中心、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
11 |
乡镇商贸中心 |
四、循环经济设施 |
12 |
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基地、分拣中心、回收站,流通节能设施 |
13 |
区域性报废汽车破碎中心 |
14 |
建筑垃圾和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中心、秸秆收储中心、再制造旧件回收及预处理中心 |
五、其他设施 |
15 |
重要商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
16 |
跨区域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城市共同配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
17 |
大型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区域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
18 |
重要商品流通追溯软硬件设施 |
19 |
重要商品检测检疫设施 |
注:《目录》中的“中心”,按照“一个中心、一个项目”的原则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