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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新规来袭,涉及信用的竟然有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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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8月的开启
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标准
也将陆续开始实施啦
国家、省、市各级层面
也都有不少与信用密切相关
都有哪些新规和标准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 · 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版,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经营者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参与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活动的各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十条 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二)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净资产不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一百零四条 期货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五)教育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诚信激励约束机制;
第一百一十三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将有关期货市场主体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将账号信息相关信用评价作为账号信用管理的重要参考指标,并据以提供相应服务。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公开处理规则,遵守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有关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要求用户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

《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自2022年8月6日起施行。
《通知》从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级机构公司治理、加强信息披露、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严格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督管理五大方面对信用评级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

省级 · 新规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对安全风险较低、信用良好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采取减少抽查比例、降低检查频次等差异化管理措施。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版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版,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本市开展信消费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验结果等信息,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
本市建立健全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推动食品、文化旅游等消费领域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完善社会监督评价机制。
第八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相关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版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版,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本市推进企业环境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市和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采集、记录排污单位、第三方机构等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环境信用信息,并定期进行信用评价。环境信用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同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市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信用奖惩机制,将环境信用信息作为行政监管的依据。

《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依法制定、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禁止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浙江省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浙江省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自2022年8月10日起施行。
(二十四)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属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的不良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实施联合信用惩戒。

《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
《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数据资产质押贷款,扩大信用贷款规模,开发适合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市级 · 新规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严格实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劳务派遣诚信体系,依法查处劳务派遣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集体协商机制,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健全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和劳动关系信用征信制度,完善劳动关系预警和争议调解机制,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八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自2022年8月20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受到处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沈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沈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自2022年8月15日施行。
《办法(试行)》共六章29条。《办法》提出,凡参与沈阳市科技计划及科技人才等项目申报、管理(实施)的法人单位或自然人,均应按规定签署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约责任,书面承诺及履约情况将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办法》提出,对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状况实行A、B、C、D四个等级管理。

《平顶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平顶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提高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规模和比重,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推进业务协调、信息共享、民生保障、风险防范、经费保障等工作,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产生的财产处置、税务办理、股权变动、证照更换、信用修复、企业注销、档案管理、职工权益保护等问题。

《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
《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自2022年8月20日起施行。
第十条  减分指标为本办法附表所列的违法行为、失信行为、刑事犯罪记录、传销行为等。

《北海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
《北海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价格等部门应当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培育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市场体系,营造重诺守约、公平竞争、文明经营的市场环境;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通过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文明诚信市场和放心消费创建等工作,引导市场主体文明诚信经营,及时记录、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基本信息)  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以下内容:开发企业信息、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总平面图、规划条件等)、销售机构及人员信息、信用信息、明码标价监制信息、房源状态信息、销售方案、物业服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区域范围、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状况、物业服务用房是否为物业服务企业用于员工饭堂、宿舍等)、装修信息、预售款专用账户信息、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信息、停车位(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车位及人防车位数量、销售均价及价格区间、可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车位的分布位置等)及停车位(库)正式销售前供业主有偿或无偿使用的方案。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九条(销售现场监督管理)  对开发企业涉嫌存在误导消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情形,及时移交处理。相关部门出具查处结果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查处结果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第三十条(信用记分)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佛建〔2021〕64号)规定对开发企业进行记分。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户外广告设施被依法强制拆除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五年内对违法行为人不予批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

《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若干规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若干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告知承诺书的内容,构成行政机关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
市场主体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浦东新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相关行政许可。
浦东新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结合市场主体信用和风险状况,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在作出行政许可后二个月内对市场主体的承诺内容开展检查。
第十四条 浦东新区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市场主体及其主要投资人等信用信息及行业管理实际,确定可以适用市场准营承诺即入方式的市场主体范围。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不得适用市场准营承诺即入方式。
浦东新区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等工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依法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六种行为产生的信息被列入严重不良信息“黑名单”。它们包括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被人社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等。

《庆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庆阳市燃气管理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非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供需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利润适当的原则,在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由城镇燃气企业或者利益相关企业施工的,鼓励燃气经营者结合用气量和用户协商收费优惠事宜,减轻用户负担。

信用 · 标准

《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评价实施指南》
标准类型: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标准号:GB/Z 41465—2022
标准名称: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评价实施指南
归口单位: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2年8月1日

说明:本文件主要规定了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评价内容、信用等级与表示方法、评价流程、评价报告撰写要求以及信用评价数据、信息的建档及保密。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其他活动可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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