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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作为我国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重整企业经营发生困难和清盘之间设置了缓冲带,是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有力的手段之一。据统计,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破产案件10132起,其中重整案件728起,占比7%,盘活4708亿元资产,借助重整完成债务调整、债权分配,使企业摆脱困境、“涅槃重生”的优势明显。但重整前企业的负面信用记录对重整企业获取融资贷款、业务扩张和信用评级等会产生严重负面影响,所以亟须探索解决破产重整企业的征信问题,使征信信息客观反映破产重整企业现状,确保重整后企业正常融资需求得到满足,生产经营步入正轨,重整计划得以完成。
破产重整企业征信问题介绍
破产重整制度介绍
破产重整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的一项新制度,是指企业不能完成到期债务清偿时,为了防止企业走向破产清算,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发起申请,审判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对债务企业开展业务重组和债权债务调整,使企业恢复经营能力,走出困境实现复兴的经济制度。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股东等可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在法院裁定的重整期间内将冻结企业债权与债务,并停止对企业贷款计息。债务企业需在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包含经营方案、债权调整、受偿方案、重整计划执行与监督期间等内容的可行性重整计划草案。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裁定批准后实施。企业重整计划完成后,根据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重整企业无须承担清偿责任。
破产重整企业征信问题
破产重整企业绝大部分都有逾期还款或到期未还款的现象,且银行大概率为主要债权人。企业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虽然内部核心股权与管理结构发生了实质变化,但是机构信用代码、对外主体运营资格及企业“外壳”仍处于保留状态。在企业未注销状态下,重整前企业的贷款记录包括负面信用记录都延续存在于重整后企业的信用报告中。目前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无删除负面信贷记录和企业负面信息的成文规定。即使重整企业清偿了重整前企业的逾期贷款,原企业的历史逾期记录依然在重整后企业的信用报告中存在,且无法随时间推移而删除。此时,重整企业再次申请贷款时将受到两种情形的负面影响:一是负面信用记录将阻碍贷款审批的顺利通过;二是如果重整计划规定减免逾期信息对应的贷款,将出现已减免债务产生的历史不良记录阻碍重整后企业获得贷款的矛盾,这种情况和破产重整法律制定的初衷严重背离。
商丘市解决破产重整
企业征信问题的案例分析
基本情况
2021年6月,Y破产重整企业向中国人民银行商丘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商丘市中支)征信管理科申请征信异议,详情如下:
Y企业为一家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于2019年申请破产,2020年经法院判决执行破产重整程序。根据法院判决文件,该企业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法院裁定批准后如期实施。企业顺利步入正常生产经营,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也按期开盘。在项目预售前期,企业急需获取银行贷款,但经查询信用报告发现: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的2笔贷款历史逾期记录(详见表1)仍然在信用报告中展示。负面信用记录导致企业向各银行机构提起贷款准入申请后屡遭拒绝。而这时的项目已完工且预售三分之一,贷款渠道封闭致使项目面临违约风险,公司经营即将陷入泥潭。Y企业管理人向商丘市中支征信管理科提出解决企业征信问题的诉求:请求删除信用报告中的2笔历史逾期记录。
解决办法
商丘市中支经研究认为,虽然Y企业外在形态如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没有改变,但该企业经过破产重整后已发生本质变化,为事实上的新生企业。此时再以原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约束新生企业,明显缺乏公正性。因此,Y企业客观展示企业情况的诉求,应予以支持。基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对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在信用报告中的保留时间作出明晰规定,征信系统一般会长时间存管此类信息,Y企业申请删除信息缺乏法律支撑。
基于上述考虑,商丘市中支主动与辖区农信社沟通后,建议采取以下两种方案:一是指导农信社核查情况,如信息错误,符合修正或删除条件,由农信社申请修正或删除历史逾期记录。具体方法为:农信社在信贷系统或征信系统采取在线更正、删除、重新报送征信数据的途径,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审核后,完成信息修复。二是若经农信社核实,不符合修正或删除条件,则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按照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为企业添加信息主体声明。
经核实,该企业两笔贷款均真实存在,信用报告显示的信息无误,不符合删除历史逾期记录的条件。商丘市中支决定,使用为重整企业增加信息主体声明的方法,反映企业破产重整的现状,达到区分新旧企业,为金融机构对新企业融资贷款时的信用评估提供真实信息参考的目的。具体方法为:首先由企业向人民银行或信贷业务发生行提出征信异议申请,经业务发生行调查核实后,人民银行或业务发生行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企业;然后由企业向人民银行提出添加信息主体声明的申请。人民银行审核相关资料后,在征信系统录入声明信息,经征信中心审核通过,将声明加载至企业信用报告中。
破产重整企业征信问题分析
处理破产重整企业征信问题的难点
一是顶层设计缺失,缺乏清晰的法律依据。企业破产和征信信息管理的专项法律《企业破产法》《征信业管理条例》对这一问题无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个别的地区如温州、深圳等积极探索路径寻求创新。从全国大范围来看,破产重整企业征信问题仍是缺乏法律规定和制度支撑的新课题。
二是操作流程缺乏,路径探索耗时长。由于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操作流程,各地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对重整企业征信问题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对处理此类问题的路径探索耗费大量时间,效率较低。如针对案例中Y企业征信问题,在商丘市中支的指导下,农信机构从2021年6月开始推进,由县级行社到市办、再到省联社沟通协调多次,但由于无业务办理依据,到7月依旧没有进展。从操作上讲,一般不良贷款处置权在总行或省分行,基层银行普遍未处理过重整企业征信问题,业务系统操作不明朗。
三是银行受偿率较低,制约信用修复开展。银行贷款一般情况下有担保。《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重整程序开启后,较大可能对担保物作延缓处置,甚至会存在银行费时费力仍不得偿付的情形。在“府院联动”机制下,法院审理时在某些方面可能会受政府部门影响,如在保护企业还是银行的选择上。这导致债权银行受偿率低下,受偿期延后。对重整企业清偿方案持不予认可态度的银行机构,会消极对待重整企业征信问题的解决,或以债务未完全清偿为由,对不良信用记录不予完全修复。
四是对征信问题理解不一,处理效果不明显。破产重整程序结束后,即使负面信贷信息对应的债务在重整计划中被豁免,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前对现企业进行信用情况评价时依然把重整前企业的负面记录纳入评估范围;债权金融机构在同意重整计划豁免债务的情况下,即使在重新评价重整后企业信用时将历史负面信用记录忽略不计,但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仍然会受历史负面信用记录的影响;破产重整企业实施重整计划,按时清偿逾期欠款,形成正面信息,而其历史逾期贷款的不良记录不能采用征信异议的方式删除;人民银行尝试通过添加企业声明的途径分割重整前后企业。在现实实践中,此途径效果一般不太理想,金融机构对企业声明的参考度普遍较低。
美国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美国的征信市场发展走在世界前沿,其构建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法律体系为市场导向性模式,具有一定的可借鉴性。一是明确规定企业负面信用信息保存期限。《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企业的负面信用信息保存时间为10年以内。二是建立了预重整制度。该项制度规定,企业在迈进破产阶段前,债权债务人就已经对债权债务关系达成一致,制订好重整计划后由法院审查。预重整机制凭借其介于协调和解与法律规程之间的特征有效推动破产重整企业征信问题的解决。三是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通过债权人会议形成破产管理人确定的决议。美国明确了破产管理人的相关要求:管理人需首先申请成为联邦托管人专家组的一员,接受背景调查,并向法院提交保证金。管理人酬金受企业破产过程中向其利益相关者分派的现金量的直接影响,这有效提高了其为破产重整企业修复信用的积极性。
政策建议
明确破产重整企业征信的法律制度与操作流程
一是尽快修订《征信业管理条例》或出台《信用修复规程》。在法规或制度性文件中规定企业负面征信信息的保存时间,并公布重整企业征信问题处理的准则与详细步骤。如在信用报告中对其负面记录作标注。对原企业不良记录保存时间、参考时长、信息主体声明的运用价值进行清晰化展示。二是尽快修订《企业破产法》。在其中添加企业信用修复主体、修复范围、修复步骤等内容。如重整企业在已更换股东,完成其责任和义务履行的情况下,可按照法院的裁定不展示其历史负面记录,分割重整前后企业,助力重整后企业重返市场。
针对性优化破产重整企业征信业务规范
一是改进企业信用报告展示形式。如在企业基本信息标识中注明企业为重整企业;分割重整前后企业信贷信息的展示,做到重整前的不良信息和现阶段企业信息区分开来。二是完善破产重整企业征信异议、声明机制。对破产重整企业重整期的开始、结束日期、重整计划通过的日期等信用报告声明信息条项进行清晰化设置,以准确判定该类企业征信异议业务办理的特殊时间权益;要严谨审慎对待重整企业的异议信息,以防阻碍重整过程;针对该类企业的征信异议设计个性化标识,使信用报告使用人可对重整企业敏感识别。三是开发金融信用修复专项管理板块。建议按照征信异议处理的规程,在征信系统中增加信用修复板块,明晰信用修复数据采集与展示、各层级机构使用权限和标准,将信用修复数据整合集中存管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客观展示破产重整企业信贷信息的目的。
建立支持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联动机制
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信息的修复仅是起步,关键是企业能否在后续发展中顺利获取融资。如针对破产重整企业不契合法律要求的股票发行条件的情况,美国给予宽免,准许此类企业上市获得资金支持。可见,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关键环节是后期相关政策支持的跟进,让金融机构在政策指导下对重整企业形成新的认识,积极满足其融资需求。
针对破产重整企业征信问题,建议我国探索建立法院、政府、人民银行等多个职能部门同步调、共参与、齐推进的联动机制。通过多部门联合出台相关意见,指导金融机构不再以企业历史负面信贷记录条数为放款前对企业信用审核时的决定因素,酌情对企业重整后的发展变化进行调查考虑,依据对其偿债实力与偿债意愿进行的综合性真实评估结果审批重整企业合理贷款融资申请。
源点注:本文选自《中国征信》2022年第1期。作者张英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商丘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科。